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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四到位”规范中止执行行为彰显司法人文性

  发布时间:2011-04-13 08:53:01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开展反规避执行的过程中,在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后,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依托,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准备中止执行的案件提出了“四到位”工作制度,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知情权,规范了执行工作行为。 

        一、执行措施采取到位。执行案件立案后,虞城县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在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后,对确无履行能力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准备裁定中止执行前,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已将各种执行措施采取到位,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后,再对案件中止执行。

        二、法律程序适用到位。对于需要中止执行的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进行认真合议后,对确需中止执行的,报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裁定中止执行,杜绝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的随意性。

        三、思想工作疏导到位。在执行中止裁定书送达时,要求执行干警必须向申请执行人讲明中止执行的具体原因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申请执行人思想疏导和解释工作,消除不满情绪,防止其误解法院的执行工作,让其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案件跟踪追查到位。执行案件中止后,虞城县法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与申请执行人保持密切联系,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具备了履行能力,做好当事人的恢复执行笔录后,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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