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的案件终结执行了,虽然没有完全执结,但法院什么办法都用上了,终结执行,我心服口服。”这是4月12日下午,申请人李某从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接到终结执行裁定书后,感慨话。
今年以来,虞城法院执行局为了便于实践操作,防止执行终结程序滥用,杜绝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现象的产生,从五个方面严把执行案件终结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申请人不同意终结的不终结。凡准备终结执行的,执行人员都要通知申请人谈话,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谈话时,执行人员要将执行过程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讲明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表态必须是真实自愿的,执行人员要将谈话过程详细完整记录下来。
二是未经执行局综合科落实的不终结。综合科收到执一、执二庭的申报终结材料后,须通知申请人落实情况,并根据申请人的反映,认为完全符合条件了,方可批准。
三是执行措施和方法不穷尽不终结。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方法和措施穷尽,多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要有两次以上的谈话笔录。
四是申请人上访的不终结。有些案件申请人也同意终结,但仍坚持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类型的案件不能终结,因为没有做到“案结事了”。
五是领导不掌握的不终结。凡拟报终结执行的案件,往往都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将来有可能反映的案件,执行局坚持所有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前必须报局长、分管院长阅卷审批,凡领导认为形式或实质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