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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全面准确

  发布时间:2011-04-13 09:09:37


        在法院执行部门工作的同志都知道,执行中执行人员常少不了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到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通常要向金融机构或有关机关提供被执行人详细的身份信息,特别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防止误查现象的发生。执行人员按裁判文书上记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到公安机关调取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时,在信息系统中有时却找不到要调取的对象,经调查发现原来裁判文书中被执行人的姓名有的写了别字,有的写了别名;有的虽然在信息系统中找到了要调取的对象,但信息系统上显示的身份信息却与裁判文书中载明的身份信息相差很大,如不经认真调查,很难确定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信息就是要调取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这样执行人员象在案件审理阶段一样,要核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如发现与裁判文书中的不一致,又要给被执行人做解释说明工作,这样就给被执行人留下了转移财产的时间,不仅影响了执行的效率,而且损害了法律文书的权威。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力求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一要提高案件审判人员加强对核对当事人身份的认识。姓名就是一个人的代号,如果姓名给搞错了,就等于把当事人弄错了,更何况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同名同姓的人大有人在,因此即便姓名对,也要对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家庭住址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核对准确,这是法官应尽的审查义务。这一点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查清案件事实一样重要,每一个审判法官对此务必要提高认识。二要在案件审理时,法官要加大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力度。凡当事人到庭的,一律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或户口本,没有身份证或户口本的,要当事人出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到庭的,如未到庭的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要求其代理人提供上述证明;如一方当事人既不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实在提供不出的,那么法官就要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不发生在裁判文书中错写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文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一项明确作出统一要求,不仅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事项,而且还要写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就可提醒法官对当事人身份的调取与审查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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