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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1-04-13 09:10:2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前为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295条分别规定:“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以上,是对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相应惩罚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那么,要想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法律规定和解释有个清楚的认识,也才能准确适用。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从立法用意来讲,是一种制裁,是一种威慑,同时也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补偿和保护。如果被执行人一旦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多少要看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而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但原则是不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只要被执行人具备上述不履行的行为都必须支付,这就是该条规定的制裁作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条文的主要立法用意。而对于那些具备履行能力将成为被执行人的人来讲,不按时履行将成为一种精神负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对于通过诉讼渠道实现自己权利的申请执行人来讲,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精神安慰和补偿,能够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作具体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这里的银行具体指的哪家银行,因为我国各大银行计算利息是有差别的,对于执行法官来说,究竟依照那家银行的利率标准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确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笔者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依据,加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积极程度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受到损害的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能够积极按时履行规定的义务,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银行最高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计算利息。如果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故意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除对被执行人可按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和刑罚外,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银行最高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予以上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浮幅度可参照最高标准计算。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在于震慑那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敢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他们认识到即使被罚款、拘留或判刑,该履行的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免不了的,打消某些被执行人所谓判刑可以减轻或免除债务的错误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提高某些执行案件的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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