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陈某因琐碎小事与本村村民发生争执,一拳将其打成轻伤,不料触犯了刑律。4月1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7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因故与本村村民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挥手一拳将陈某某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陈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已构成轻伤。后被告人陈某和受害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00元,陈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陈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