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宅基地归属问题被告人赵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本应想办法妥善处理,但赵某却是拳脚相加,致被害人赵某某右侧挠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4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年9月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与其妻子赵一某因宅基地归属权问题和赵某某、张某夫妇在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坞墙街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赵某将赵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右侧挠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外伤性鼻出血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赵某某110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实际行动表明其积极的悔罪态度,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