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三人酒后无故将路人打伤,事后,对其行为付出了高昂代价,不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还被判刑罚。4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
2010年6月17日凌晨0时20分,被告人董某伙同代某、周某酒后在文化办事处曹胡同石料厂西侧公路上无故将骑电瓶车回家的王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左侧上额骨突骨折构成轻伤;右侧眶内鼻骨折构成轻伤;左肘关节上臂外侧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代某、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代某、周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代某、周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代某、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