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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采光岂能挡 判你赔偿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1-05-04 09:09:3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某建筑公司建商品楼,影响原告张某住宅的通风、采光,被依法判令赔偿原告张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

        2009年3月被告某建筑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县城老城区建造一栋六层商品楼,该商品楼于2010年11月竣工并开始出售。原告张某的住宅位于该商品楼北面,商品楼北墙高度为19米,距张某住宅楼前墙仅有6.87米之隔,张某认为被告建商品楼影响了自己住宅的通风、采光,张某便多次找到该建筑公司协商要求赔偿,某建筑公司则认为自己所建商品楼是经过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建筑规划要求,所以对张某的要求置之不理,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在双方久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某建筑公司告到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相邻方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由此给相邻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该院受理本案后,邀请有关部门到现场认真进行了勘验,并对勘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认定,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该院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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