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1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八旬老人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案件,判决支持了许某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判决儿子3日内给付许某赡养费769.10元,并从2009年起儿子每年7月1日前支付给许某769.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今年81岁,老伴去世三年有余,婚生二子二女,三个儿女皆尽赡养义务,唯独儿子许某某不尽赡养义务。许某某认为原告许某年轻时整天不在家,对幼小的自己很少过问,几乎从不照看,自己是母亲养大的,许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自己也不该赡养许某。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原告81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婚生的四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子女尽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