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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好民事基础关系是协调行政案件成功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1-05-12 15:21:22


        民事基础关系,即是指引起行政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一部分行政案件,表面上看是行政诉讼,但实质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引起的。因此,在协调解决此类行政案件时,找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争议的实质焦点,首先解决好民事基础关系,是协调行政案件成功的关键。

        如本院近日协调结案的刘西振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就是成功的案例。原告刘西振于1999年2月11日与第三人周孝廉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向周孝廉借款3万元,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将其位于310公路南侧鞋业开发区的7间房屋的房产证作抵押,如到期不还,原告将房产无条件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于2000年2月25日将抵押房产过户到其名下,2010年8月原告、第三人因借款、房租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刘西振以第三人过户其不知情,侵犯其权利,没有委托第三人办理过户为由起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管部门给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

        本案在审理中,法官了解到第三人并不真正想占有原告的房屋,而是想以此要回自已的欠款。对此,法官对原告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协调工作,促使其偿还了欠款,第三人也同意协助将房屋重新过户给原告。被告在双方过户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便利,使得房屋顺利过户。双方的矛盾得以彻底解决。

        由此可见,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如其中有作为行政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时,首先要弄清产生争议的民事基础关系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真实目的,解决好民事基础关系,对于行政案件的协调和处理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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