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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承建高楼 对外欠料款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6 12:46:52


        5月1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沙石料款纠纷案,三被告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不是对外拒付原告料款的合法正当的理由,所以法院判令陆然、张魁、王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张伟的沙石料款3824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该沙石料款之日止的利息,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1月份,被告陆然、张魁、王叶合伙承建睢县某市场综合楼,王叶负责联系沙石料,王叶联系到经营沙石料的原告张伟并与之签订了供应沙石料协议书,双方就供料方式、垫资金额、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三被告对楼房所用沙石料进行了核算,折款为382400元,在结算清单上三被告均签名表示认可。后三被告因合伙帐务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因沙石料款得不到清偿而诉至本院。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然、张魁、王叶对外是一合伙整体,内部虽然存在帐务纠纷,但这不能成为对外拒绝清偿沙石料款的正当合法的理由。被告王叶对外负责联系并购进沙石料,执行的是合伙事务,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三被告通过结算,所用沙石料款总额为382400元,因三被告均未提交已付原告沙石料款的确凿证据,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清偿沙石料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且三被告相互之间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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