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曹某为了发财伙同他人,采取夜里开飞达车拉着他人在国道旁等有合适的车辆,就追上去与它并行,由他人爬到车上卸货再装上自己车上的方式进行多次盗窃。5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伙同陈某(已判刑)、赵某(另案处理),在105国道冯桥至坞墙段,夜里采取扒车盗窃的方法,从路过的飞达车上盗窃郝某运输的电镀锌低碳钢丝27捆,价值4860元;盗窃晋某运输的粉条700公斤,价值4200元;盗窃田某运输的复合肥7袋,价值700元;心连心牌尿素19.5袋,价值1560元,合计价值11320元。盗窃后,曹某、陈某、赵某将盗窃所得物品藏于赵某某(已判刑)家中。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