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1年5月16日,睢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小磊的监护人刘修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小锋各项损失27427.68元。
2009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小磊无证驾驶摩托三轮车从平岗镇索桥村沿睢平公路返回河堤乡殷庄村,行驶至索桥北一个板厂旁时,摩托三轮车没油了,车停下来,在其调头去加油时,原告小锋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在了被告的摩托三轮车上,造成原告左腿受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569.2元,。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无证驾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由于原告驾驶摩托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在出现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致使其摩托车撞在了被告的摩托三轮车上,原告对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在发生事故时有转弯行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小锋承担60%的责任,被告小磊承担40%的责任,因小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的监护人刘修应赔偿原告小锋损失68569.2元×40%=27427.68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