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以前多次犯罪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只有一月,又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构成累犯被从重处罚。5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商丘市长江路一高分校对面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与刘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某拿一啤酒瓶将张某的头砸破,啤酒瓶也烂了一半,马某又用烂啤酒瓶扎张某,当场致张某头部及躯干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躯干及肢体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左颞上部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左耳垂及耳根后下方伤口构成轻微伤。马某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马某已赔付张某医疗费用23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殴打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在前罪刑满释放后方一月余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马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对马延财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