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祭祖烧纸时发生口角,本是堂兄弟理应互谅互让,但被告人胡某却对堂兄弟拳脚相加,致被害人轻伤,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06.41元。
2010年11月10日16时许,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村民胡某某与被告人胡某因家务事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某用右脚朝胡某某左胸部踢了二脚将胡某某左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左侧第6、7前肋骨新鲜骨折构成轻伤
另查明,因被告人胡某伤害行为给胡某某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272.41元;误工费140元;护理费420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204元,总计人民币3106.41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