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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人跑事为幌子 骗取他人钱财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05-25 11:37:02


        因被害人朋友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韩某以帮助为其朋友活动从公安机关放出来为由,以送礼为名先后索取现金被害人42万元。5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9年9月,被害人沙某的朋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韩某称能找人将沙某的朋友从公安机关放出来,以送礼为名诈骗沙某现金420000元,案发前已归还沙磊400000元,案发后剩余赃款已全部退还沙某。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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