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本是一个公平竞争选拔人才的考试,但在沈建松的眼里却是一个极好的发财机会。
2009年河南省普通高考结束后,被告人沈建松即着手组织在校大学生以虚假身份报名参加2010年高考事宜,并许诺对考上三本以上的考生将给予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报酬,部分替考学生还得到沈的考试定金或资助;接受学生家长的委托,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设法为其报名参加2010年高考,或者寻找替考者代其参加2010年高考,并收取部分学生家长的活动费;安排不符合异地报名条件的复读生异地报名参加2010年高考事宜。为使上述考生能够顺利通过2010年河南省高招报名审查程序,被告人沈建松通过关系人在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睢县周堂镇等派出所为部分考生办理了内容虚假的户籍和身份证,通过开封县博望高中的李某、开封县四中分校的曹某等中间人帮助,在开封县第二高中、开封县四中、开封县博望高中为考生办理高考报名手续。2010年6月4日,省公安厅、省招办接到举报通知后牵头成立专案组,于6月6日在开封县将被告人沈建松当场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号为豫NNB905的白色轿车上查获35张准考证和40张身份证。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建松违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对被告人沈建松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