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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做“山羊”游戏 致伤害三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09-05-18 14:52:4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校学生刘某和谢某在做“山羊”游戏过程中,造成谢某右肘鹰嘴粉碎性骨折,后双方因赔偿一事发生纠纷,原告谢某诉至法院。5月18日,夏邑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谢某医疗等损失共计5240.8元;被告夏邑县第三中学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444.47元。

         2007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夏邑县第三中学寄宿学生谢某、刘某等人在学校花园内玩跳“山羊”游戏。在相互游戏过程中,双方均倒下,刘某将谢某右肘关节碰伤,造成右肘鹰嘴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6671.19元、交通费304元。经鉴定原告的损失已达九级伤残,花去鉴定费500元、人体检验费50元。住院期间,被告刘某的父母付给原告医疗费7100元,其余未付,原告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被告刘某在和原告谢某相互游戏过程中致刘某右肘鹰嘴粉碎性骨折,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夏邑县三中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加强管理。其在学生做危险游戏时没有对学生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且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其在管理中亦存在一定责任。原告谢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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