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严格落实警车(公车)使用配备标准,根据警车使用管理的特点,适时督察,强化管理,使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处于完好战备状态,确保随时执行警务和行车安全。
一是严格落实标准,不超编。落实上级车辆配备使用规定,按照车辆配备标准和数量配车,院领导不配专车,不购买超标车、不乘坐超标车,不超编制配车。
二是实行统一派车制度。派车单应注明用车单位、执行的任务、起止地点、行车里程和带车人,院内车辆均由行政科派遣,签发派车单并报主管领导批准,而后由门卫值班法警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出车,无派车单或手续不全者,门卫一律不得放行。
三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警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派车,法庭车辆工作日期间必须停放在庭内。警车仅限于警务和公务活动使用,非警务和公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警车,完成任务后,当日须回院并停放在指定位置,确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回院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是严禁酒后驾驶,警车私用。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不得作为个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更不得使用警车(公车)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私用活动。
五是落实节假日警车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除外,节假日、双休日期间,所有警车公车一律封存管理并停放在法院院内,钥匙交行政科统一管理。
六是加强督察。纪检监察部门适时进行督察,采取跟踪督察、定点督察、道路巡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督察方式,对警车进行不间断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是落实出车前检查,回院后保养制度。车辆在出车前由本车驾驶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回院后,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排除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