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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加盟设诱饵 非法集资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08 15:56:2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几人合伙成立了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应守法经营,但被告人为了吸收资金,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得到了法律的制裁。6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朱某、常某、张一某(二人在逃)、张二某(另案处理)成立商丘市睢阳区某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张某任合作社理事长,朱某任合作社执行监事。合作社运营中,张某、朱某、常某等人商定以奶牛养殖、肉牛养殖、帮扶协议、原始股等集资形式,以给付红利、工资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吸收资金2675000元,已返还359026元,至案发时,造成2315974元无法返还。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作为商丘市睢阳区某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监事长,不依法经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所起作用较小,系共同犯罪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不能及时归还被害人集资,但其悔罪态度较好,已同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系从犯,能够悔罪。二名被告人均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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