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晚上先后十次结伙通过挖洞方式偷羊20只,价值9880元。6月8日,虞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何某、李某伙同他人晚上先后十次在虞城县乔集乡孔庙村、朱寨村、稍岗乡桃枢集、杨集镇楚庄、乔集乡高范庄通过挖洞方式盗窃山羊20只(其中二次未遂),价值共计988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李某的亲属将9880元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以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采用挖墙掏洞的方式进行盗窃,社会危害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能够退还全部赃款,有具体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以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