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把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个案不同实际,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能调则调,以调为主,构建了一方和谐,促进了辖区稳定。
一是“四心”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对待当事人要有爱心;听取意见、处理问题要有公心;采信证据要有细心;说服教育要有耐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是疏导调解法。对于比较认死理的当事人,法官注重追根溯源,找到其思想症结所在,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帮助其懂法明理,心甘情愿地同意并接受调解。
三是亲情调解法。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一方面运用法律来说理,另一方面注重利用当事人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来说服劝导,用亲情、友情的亲合力来感化当事人,使双方清除旧怨,重归于好。
四是排除调解法。有些纠纷本来十分明显,但当事人之间矛盾久拖不解。对此类案件,法官注重摸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做到是非分明,责任分清,从源头上排除障碍,以便顺利进行调解工作。
五是冷却调解法。对于情绪不稳定的当事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时不服气引发的案件,法官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冷却对待,延长调处时间,磨其棱角,钝化矛盾,然后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