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为了发财,将广场的铜像锯倒拉走,被告人陈某、崔某、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6月8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7月24日夜12点多,被告人李某将商丘市金世纪广场的三座铜像先后锯倒,凌晨5时左右,李某把锯倒的铜像用三轮车拉走,后以3400元(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崔某夫妇,陈某、崔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随后,被告人陈某、崔某夫妇又以4500元(每斤15元)的价格将压碎后的铜像卖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在知道所买铜像为赃物后,将赃物带至长葛隐匿。经鉴定,三尊铜像共计价值91000元。案发后,铜像压碎后的铜片被追回。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唐某、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崔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崔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