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的问题。这一问题错综复杂,长期以来,人们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有的将民商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也有的将刑事案件当作民事纠纷处理,或者当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往往以打击犯罪为理由,忽视甚至非法剥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力。在此,笔者就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原则与模式问题,谈点体会和看法。
一、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一般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一般原则是“先刑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先刑后民原则作出了原则规定:其中第78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仅有《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的情形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如果当事人也可以在刑事部分审结以后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均体现 了“先刑后民”的原则。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二、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
“先刑后民”原则, 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时,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二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后对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可能同时引发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确定先刑后民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产生影响,如果先审理民事案件,将来刑事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会与民事判决发生冲突,造至民事判决的不稳定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
三、“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刑民交叉的案件具有多样性,“先刑后民”原则只对特定案件适用,不具有普遍性。
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首先应分析经济纠纷与所涉嫌的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然后再看能否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如果不能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除 此之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则不必受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
概而言之,只有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只有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1998)7号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例如,甲某给乙某长期供货,乙某欠甲某的贷款一直未还,甲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乙某的汽车盗走并转卖获益。这样,甲乙双方之间的欠款纠纷应按民事程序审理,而甲某盗窃乙某汽车的行为应按刑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二)、不同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不同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那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同时审理,也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那么就必须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原则。例如,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某盗用甲单位的公章,对丙方提供担保,这样在甲和丙之间形成担保责任纠纷,而乙某因盗用单位公章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否被刑事程序判定有罪,就直接决定甲单位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如果刑事审判认定乙某是盗用公章骗取财物归个人使用,则甲单位对乙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甲对丙方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刑事审判认定乙某只是擅自使用公章,甲单位公章管理有明显漏洞,那么甲单位对丙方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和丙之间的担保责任纠纷案就必须中止审理,待对乙某的刑事判决后,再重新开庭审理。由此可见,必须是不同法律事实涉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且刑事案件的判决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三)、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案件,只存在刑民性质界定的问题。
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只能是一个案件,对此案件是适用刑事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完全取决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刑法,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不严重,未触犯刑法,就只追究其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对此类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只存在对案件定性的问题。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反之,如果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不闻不问,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给予民事判决,那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无权对同一法律事实重新立案侦查。致使犯罪嫌疑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却逃脱刑事责任,导致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法律和经济秩序
“先刑后民”原则,是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般性原则。而刑民交叉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各异,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办理。归纳起来,其处理模式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是“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则应先刑后民。如继承案中原告涉嫌杀害被继承人的,首先要等到认定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对民事案件中的继承纠纷案件作出处理。
二是“先民后刑”。通常有一下两类情况:一类是确权案件。产权、股权的确认,是一个纯粹的民事法律问题,在民事纠纷没有解决时贸然地刑事介入,在认定犯罪上可能发生根本的错误。在有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当确认产权以后,再审查是否有犯罪行为。
另一类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案件首先要确定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内容、防止泄密的措施之后,才能界定侵权是否成立。而这些恰恰只有经过一定的庭审调查后才能最后予以确认,仅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是很困难的。所以,对此类案件“先民后刑”或者以刑事自诉方式解决要优于“先刑后民”的解决方式。
三是“刑民并举”。当刑事与民事互不影响,在民事部分不需要依赖于刑事判决的确认,或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依据民事证据能够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处理的,可以分开进行。比如:学生在学校的住宿楼被杀,当事人家属到法院要求赔偿,学校说杀人犯没有抓到,又不是我们杀的,等案子破了之后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承担。可是,现实当中,由于刑事案件迟迟未破,受害人的家属迟迟不能得到赔偿的屡见不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规定,杀人犯罪与民事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案子破不破并不影响学校管理责任的确定,这时则不适用“先刑后民”,而应当“刑民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