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以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刑满释放后,本应洗新革面,重新做人,但被告人任某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累犯被从重处罚。6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到睢阳区大阁南街居民韩某家,翻墙入院将韩某放在床头柜内的8000元现金偷走,赃款被其挥霍。
另查明,2002年8月15日任某因犯抢劫罪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犯盗窃被睢阳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