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汤某、万某为获取钱财,打起了拐卖妇女的注意,将被害人王某二次拐卖。6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汤某以给王某介绍对象为名将王某卖到夏邑县郭庄乡,经杜某介绍给其弟杜某某为妻,后万某、汤某从杜某手中得款六千元。2009年农历8月14日,被告人汤某又将罗某拐卖到永城市陈集镇张某为妻,得款五千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万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杜某收买被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汤某、万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