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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建立四个机制严格规范案件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11-06-13 17:35:00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针对辖区流动人口多、当事人恶意躲债、应诉材料送达困难,导致公告送达案件数量增加,涉诉信访有所抬头的实际情况,建立四个机制严格规范公告送达案件,努力减少公告送达案件数量,缩短审理周期。4月份以来公告送达案件18件,比1至3月份减少了64%,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建立当事人信息交流机制。立案庭定期向业务庭发布当事人基本信息,业务庭之间定期交流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发现无法送达的被告为另一案件原告,或该原告仅让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在该当事人到庭后立即送达,或通过代理人联系当事人送达;当发现无法送达的被告同时为另一案件多名被告的其中之一时,在对其他被告进行送达时释法明理,规劝其他被告帮助、配合法院,提供有效信息,完成对被告的送达工作。

        二是建立与被告直系亲属及亲朋好友信息联络机制。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争取被告直系亲属及亲朋好友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信任。与他们保持信息联络,促使他们主动联系被告,或通过他们获知被告下落。同时,在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张贴公告,营造司法氛围,使被告能够通过直系亲属及亲朋好友的信息传递,主动接受送达。充分利用其离被告生活所在地近、较为了解被告情况的优势进行文书送达。尽可能让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证明,承办人对证明予以审查。

        三是建立与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个人有效信息的情况下,积极争取被告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个人信息与法院共享,掌握被告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资料;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干部村辖区居民各类信息掌握全面及时的特点,适时到居委会、村委会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掌握被告的各类信息,促成送达。同时,利用座谈会及时核查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四是建立公告后信息反馈机制。部分案件在公告送达后,有的被告主动与法院联系,说明不能按时参加诉讼的原因和理由,有的被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认为被告理由正当的,法院应及时向原告反馈信息,重新安排开庭时间,既提高了庭审的完整性,又能及时向被告送达。同时,扣除剩余的公告期间,也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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