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私自将他人车辆转借给其他人,在车主追要下不予返还,二人拒还,原告诉至法院其请求得到支持。6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张某返还原告代某帕萨特轿车一辆。
2010年1月11日,被告朱某将原告代某所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开走。因被告朱某于2009年8月22日向被告张某借款未还,被告张某于2010年1月20日以借用几天为由从被告朱某手中将车开走使用。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予返还。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口头达成的借用车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将自己的车辆交付被告朱某使用已一年有余,被告朱某却未经原告同意将车辆转借给被告张年,此行为是形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朱某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张某以与被告朱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归还原告车辆。被告朱魁、张志伟应承担返还原告车辆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