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6月15日,夏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案,被告虽然在出具欠条时署了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名字,但法院判决其同样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7月12日,原告陆峰和被告袁圆合伙做生意,后袁圆因故撤股,给陆峰打了一张欠款10万的借条,欠条上署名为“袁园”,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袁圆辩称其与原告合伙关系已解除,也从未给原告打过欠条,且该欠条的署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原告遂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其笔迹与欠条署名的笔迹进行比对鉴定,但由于被告拒绝提供正常规范书写的笔迹,致使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因此要求被告提供笔迹材料,以便核对或鉴定,但被告到期不提供,致使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故法院推定该欠条为被告书写,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