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酒店吃喜宴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被告人李某在吃过喜宴后无故殴打酒店员工并砸毁酒店物品,受到了法律的制裁。6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刘某、赵某(三人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一大酒店内吃过喜宴后滋事,无故对该酒店人员进行殴打和毁坏店内物品,经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周某右手第5指第1指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其余五人构成轻微伤;酒店被毁坏的电脑主机、餐具等物品,经鉴定价值141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