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笔者近年来接触到的案件种类和数量看,当前农村地区同居纠纷有增多的趋势,现作粗浅的分析、探讨。
一、当前我国农村同居纠纷增多的原因
1.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受到某些消极思想的影响。非婚同居、试婚、婚前性行为等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整个社会环境也越来越宽容,尤其年轻人持比较开放的态度。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的传播和普及,各种不健康、不文明的思想冲击着人们,一些年轻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盲目效仿甚者互相攀比,婚前同居现象不断增多,不仅在广大农村,在城市这种现象也日益严重。
2.中国传统婚姻文化观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中国传统婚姻文化观念中认为结婚的标志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结婚的标志是“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广大农村地区对夫妻关系的认识与法律对夫妻关系的界定显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双方在一起生活好多年,甚至都有了孩子的“夫妻”在法律面前竟然被界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一些人看来是离婚纠纷的案件,实际上是以同居纠纷的面目出现的,导致了同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
3.当事人自身的道德原因。当前广大农村社会中存在着“试婚”人群,这些人群中,不乏有知识、有地位者,他们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害怕结婚后,一旦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再离婚,不但会给自己的名誉、家庭等方面造成影响,还会因此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的问题。归根结底,这是一种道德滑坡、责任缺失、行为失范的表现。
4.聚少离多,矛盾渐现。受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部分青年打工时同居,一旦女方有了身孕便回到老家生产和带小孩,男方则继续留在城市。长期聚少离多,使双方缺少沟通,矛盾越积越深。女方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多数会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
二、解决当前农村同居纠纷增多的对策
同居关系不为法律所认可,决定了其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解决同居纠纷的对策,应当坚持法律调整为主、道德规范调整为辅的原则,即所谓“导之以伦理,约之以道德,规之以法律”。
1.提高全体公民思想道德观念。深入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教育,引导年轻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释明同居后果的危害性,培育他们对异性朋友、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理智地处理好与异性之间的关系。
2.加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针对非婚同居现象的现实性,民政、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引导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人,早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使自己的婚姻合法有效,让其明白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对务工青年男女的关心和教育。社会各界要切实关心在外务工青年男女的生活,劳动保障部门要尝试建立务工人员“探亲权”保障机制,使打工仔也能享受到平等权利,享有普通人的婚姻生活。用工单位的工会等组织在热情关心、帮助在外务工青年的同时要加强教育,引导他们在工作之余把学习作为求生存、求发展的第一要务和自觉行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坦然应对各种挑战和诱惑。
4.完善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调整同居纠纷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婚姻登记条例》。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从不同的角度调整同居关系,缺乏统一的立法精神和周全的布局,不仅使调整对象挂一漏万,而且处理的力度、原则不一致,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建议对于同居纠纷,由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统一规定,详细规定同居纠纷处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