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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五项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1-06-17 10:13:15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针对当前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面临的劳动仲裁时效界定难、法官对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和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不一致等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五项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决定后未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仲裁时效一律从劳动者本人接到书面除名决定通知时起算。

        二是对于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对于以此为由抗辩的,承办法官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驳回其抗辩理由,判令其支付;对于连续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承办法官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认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进行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该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四是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睢阳区法院认为:根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应将其理解为分开计算。因为如果以三项费用累计为计算标准的话,这三项费用的争议一般都会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符合《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分开计算,既符合立法精神,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五是对于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时举证责任的认定,睢阳区法院认为:对工资收入的认定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同事由于害怕用人单位对其不利而不愿出庭作证。对于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如果证人的身份确认属实,其做出证言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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