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杨某和他人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引起厮打,继而提刀将他人看成轻伤,不料触犯刑律。6月15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在家中与杨某某等人饮酒时,二人言差语错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后被人劝开。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带着尖刀和钢管又来到受害人杨某某家,用刀将杨某某的左脸砍伤,用钢管将杨某某右膝盖打伤。2月24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刑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杨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疗等各项损失53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