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0年12月,被执行人王某在一起民事赔偿纠纷中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3.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的挖土机一台,正准备对该挖土机评估拍卖时,王某之兄对该挖土机的权属提出异议,称王某因欠其钱款,于2009年5月将该挖土机抵债与他,并向法院递交抵债协议书一份。执行人员看到此协议后,发现该协议内容及协议书中甲乙双方签名均疑似一人所写,遂对该协议书进行了笔迹鉴定。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协议书中甲乙双方签名与王某之兄的样本字迹比对,两者在书写习惯、起收笔运作、运笔趋势、搭配比例等方面,特征相符,反应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由此认定,协议书中甲乙双方签名均是王某之兄一人所写。哥帮弟规避法院执行“歪念”因此被识破,王某之兄在科学的证据面前终于低下了头,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并愿意配合法院督促其弟履行债务。
鉴于王某之兄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伪证,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民事执行,为严肃法纪,教育其本人,同时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当日夏邑县法院对王某之兄处以拘留7天、罚款1000元的司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