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招牌落地致人伤 疏于管理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9-05-19 16:12:0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18日,夏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悬挂物坠落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

        2008年3月12日中午13时左右,原告朱某在被告孙某经营的天裕酒店用餐后,当行至酒店门口时,酒店的铁制招牌突然落下,原告朱某被落下的招牌砸倒在地,头部多处受伤。当即被人送往县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股骨、左肩胛骨骨折以及左肘软组织伤等。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朱某的伤残程度为9级。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朱某在被告经营的酒店用餐后,被突然坠落的铁制饭店招牌砸伤身体致残。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原告的伤情为9级伤残,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数额合理,应予支持。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