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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太猖狂 获刑受罚入牢房

  发布时间:2009-05-20 09:21:4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在睢县城郊乡北关村农民文化生活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当庭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陶振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陶振林驾驶“豪爵”黑色弯梁摩托车,在民权县文化路附近,乘行人刘某不备,将其胳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2张、奇亚牌化妆品3瓶(价值700余元)、发货单等物品。由于包内无现金,陶振林便将所抢财物丢弃,并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晚7时许,陶振林又驾驶摩托车,在民权县城府后街,乘行人代某不备,将其挎在肩部的挎包抢走,抢夺时将代某拉倒致其左手擦伤。包内有现金1500元、三星翻盖手机1部、购物赠品卷4张和购物贵宾卡1张、银行存折卡3张、身份证、医疗卡等物品。陶振林将现金和手机留下,其余财物丢弃。经鉴定,该被抢三星手机价值806元。案发后,被追缴发还失主,陶振林的亲属同时通过睢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向失主退赔现金1500元。

        法院另查明,2009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陶振林驾驶“豪爵”黑色弯梁摩托车来到睢县县城,在睢县中医院附近,乘行人潘某不备,将其肩部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900元、驾驶证、身份证、相册3本、带密码的存折本等物品。潘某遭抢后随即报案,睢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其带领下进行追捕,追至民权县花元乡附近时将陶振林抓获。案发后,被抢财物被追缴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陶振林在睢县作案被抓获后,能自觉如实的交代在此之前的抢夺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诚恳,并表示坚决悔改,愿意依法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陶振林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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