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日前,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法官大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打工者刘某获赔35000元。
2010年3月份,刘某进入某食品公司打工,从事罐头的封口工作。某日,刘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弄伤右手手指,后入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手指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某遂将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受理后,由于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法官做了几次调解工作,均未能成功。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的伤残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为了缓解双方矛盾,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法院技术科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最终认定原告刘某仍为十级伤残。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力劝各方避免将时间和财产浪费在诉讼程序上,最终,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被告方同意赔付原告35000元,原告方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一场纠纷就此圆满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