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6月27日,夏邑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白色凯马汽车,沿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康复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与沿康复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郭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韩某驾车逃逸。郭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郭某系颅内出血、颅脑挫伤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依法推定被告人韩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负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同受害人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家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没有办理驾驶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已同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方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