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和朋友一起在商务会所消费,因与服务生发生争执,而用刀将他人砍伤。7月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本村的赵某某(已判刑)、王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某会所消费时与某会所的服务生发生争执,赵某、王某某给冉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拿刀过来,冉某、朱某(另案处理)过来后,将服务生昝某、肖某、陈某砍伤后逃离现场,其中赵某某将昝某、肖某砍伤,被告人赵某将肖某左手和陈某左手砍伤。经鉴定,昝某左肘关节下背内侧构成轻伤一处,左侧开放性胸外伤致血气胸,构成重伤一处;肖某腹部创口四处及左手部创口一处累计长度构成轻伤;陈*左手创口一处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