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赵某在其母亲与她人发生厮打的过程中,不是上前劝止,而是上去拳打脚踢,致她人骨盆骨折,不料触犯刑律。6月25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的母亲杨某与受害人孟某因100元假币的事素有矛盾。2009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孟某在县城人民路因此事再次与杨某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一拳将受害人孟某打倒在地,并用脚往孟某身上跺,造成孟某骨盆受伤。经法医鉴定,孟某骨盆骨折,已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与受害人孟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某赔偿孟某各种经济损失31000元,孟某不再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