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飞车”贼驾驶摩托车携带凶器,在两个月内内疯狂作案5起,专瞄拿挎包、戴项链的女性受害者,采取猛拽、强拉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的项链、现金、手机等财物。7月8日,睢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睢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五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刘某驾驶摩托车在沿鹿邑至关堂乡路进入郸城境内路东第一个村,将于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
2010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驾驶摩托车在睢阳区临河店乡某村,将谢某脖子上价值3500余元的金项链抢走。
2010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携带凶器驾驶摩托车在睢阳区某镇,尾随从镇邮政所取钱回家的被害人刘某和高某行至包公庙乡某村的小路上将刘某的包抢走,包内有刘某的现金3500元,高某的现金1000余元及高某的手机一部和银行卡四张,一个存折。
2010年阴历5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在逃)驾驶摩托车在柘城县老王集东街一家面粉厂附近,抢夺了王某脖子上的金项链,致王某摔倒。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刘某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夺罪。控方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睢阳区法院 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