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并且是比较难以区分的两个近似罪。说两者难以区分是因为两者都是财产犯罪、故意犯罪、自然人犯罪、目的性犯罪、复合型行为犯(即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复合型,理论上没有这种称呼,但笔者认为应该可以这么称呼)、人身危险犯罪,更重要的是两者的取财手段行为有一定的相近性。
两种罪有何特征,有何不同,有哪些标准或者方法可以区分。对于一些笔者就此简要陈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仅通过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在精神上不断压制对方,使对方产生精神压力和精神恐惧,使受害人基于一定的恐惧心理,渴望受害人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有以下特征:
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自己的财物不是非法占有,如果自己的财物被别人合法占有,而敲诈勒索的,属于非法占有;②手段上,仅限于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如以恶害相通告;③结果上,仅限于受害人不敢反抗,如果受害人反抗成功,则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未遂;④手段表现上,包括可以口头威胁或要挟,也可以书面发出,可以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传达;可以当场实现,也可以有待日后实现;⑤客观表现上,本罪要求积极的侵害积极的作为,即“不断的压制”,不断的对受害人施加不利益。不可能是消极不作为,如不给钱不救助,不给钱不归还所拾得的财物。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占有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如灌醉、电击、石灰迷眼等),迫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有以下特征:
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当场将欠条撕毁,使债权人最终缺乏证据而不能主张债务;对于自己的财物不是非法占有,如果自己的财物被别人合法占有,而敲诈勒索的,属于非法占有;②手段上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③结果上,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④手段实施的当场性,当场实施强制性是抢劫罪的重大特征;⑤暴力对象可以指向其他人,但必须在事发现场,有直接施加打击的可能性。
二、区分两种罪的几个标准
1、暴力威胁内容不同
威胁包括不同方式的威胁,其中以暴力相威胁,是两种罪的交叉点。抢劫罪的暴力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力作用于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物等等。如揭发隐私,如你不给钱就砸拦你的桌椅,砸了你的店面相威胁。
2、取财手段与方法不同
抢劫罪手段多样,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要挟,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
3、数额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也是个数额犯,达不到一定数额,不为罪;而抢劫罪则是行为犯,不计抢劫财物的数额大小
4、从犯罪指向财物动产与非动产上有所不同
敲诈勒索罪犯罪指向动产或者不动产;但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抢劫罪具有即时性,一般是当场性,不动产的实际取得却要经历一场繁琐的过程。对于不动产不应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该如何定性,是否对于抢劫不动产,刑法无动于衷,笔者认为应该尽快有权威性解释。
5、实际伤害的体验不同
对于受害人身体上遭受伤害的,是抢劫罪;而对于精神上的伤害,一般是敲诈勒索罪。
6、从受害人行为上来看
抢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则是不敢反抗。
7、犯罪客体的数量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客体,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