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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独占夫遗产 要求分割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12 10:55:3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丈夫的遗产被公公占为己有,为了孩子的抚养费及遗产继承而将公公告上法庭。7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李一某、李二某抚养费及遗产继承应得份额共计30000元(由李某存款13000元折抵,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支付)。

        2006年12月,原告赵某与其丈夫李某伙同他人乘坐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自河北返回途中,在河南省濮阳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处理,获得各种赔偿款6万余元,该款经事故处理委托代理人带回交给了李某之父被告李某某,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用等款项,原告赵某多次找到被告李某某,但都被被告李某某予以拒绝。另查明:李某于2006年9月6日在河北存款13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有关继承问题。本案被告李某某所占有的李某6万余元的赔偿款中包括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其子女的抚养费,李某的两个女儿即本案的原告李一某、李二某尚且年幼,依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由其监护人保管,被告李某某并非原告李一某、李二某的法定监护人,其无权占有、保管二人的抚养费用,故原告赵某、李一某、李二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优于其它赔偿款项,剩余赔偿款项应当依法由继承人即原告赵某、李一某、李二某及被告李某某四人平均予以分配继承。死者李某生前存款13000元属于其与原告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原告赵某应分得共同财产6500元,剩余部分应当作为李某遗产予以分割。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对被告李某老年丧子表示同情的同时,同意放弃部分遗产继承份额,主张被告李某某返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继承遗产份额共计30000元,该主张不超出三原告应得份额,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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