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11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正房)双方在法院内对簿公堂的同时,第三者(小三)在法院大门口等待拦截原告王某,要求原告李某给予其相应的名分并支付非婚生儿子小虎(化名)的抚养费和经济帮助费。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2005年12月2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晓明(化名),现年四岁。原、被告本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是原告李某却不知珍惜。自2009年3月开始,原告李某就与女青年于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后两人同时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导致女青年于某怀孕,并生育一男孩名叫小虎,现在一岁半。自从小虎出生后,原告李某就选择逃避,不再与女青年于某见面。于某到处寻找原告李某未果,现在于某打听到,宁陵县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的离婚案件,于是,就找一伙人在法院大门口等待拦截原告李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结束后,原告李某混在人群中想绕过“小三”逃出法院。不料被“小三”在法院大门口拦截住,双方在交谈时因分歧较大发生争执。原告李某想趁机乘车再次逃跑,被“小三”及其亲朋好友挡在车前,没有跑掉。此时,原告李某方和小三于某方的亲朋好友都参与争执、辱骂、并伴有轻微的身体摩擦,矛盾很快激化,双方马上就要发生群殴。在此紧急关头,法院一方面利用监控、及录音录像设施维控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耐心做小三的工作,给小三一个平台,消除其心中积攒已久怨气,气氛由“剑拔弩张”又回到了“谈判桌上”。从而有效避免了一场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虽然原告在婚姻期间与她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小虎,但是被告表示只要原告李某和“小三”划清界限,看在婚生儿子晓明的份上,被告可以既往不咎。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关系,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