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委托他人代为安装空调,安装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安装费,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7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赵某安装费12740元。
2009年,被告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赵某安装空调196台,口头约定每台安装费70元,如需送货每台加收5元运费,原告赵某根据被告指派或客户要求,已经安装182台,后向被告结算时,被告以原告赵某未向其提供 空调安装凭证为由拒付安装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口头约定的合同关系,是被告提出条件、指定、要求原告安装,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安装的空调单机安装费用及实安装数量,已经在被告起诉原告的返还财产的诉讼中,经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因此原告实际安装空调应以182台,共计安装费为12740元,对此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