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浇麦苗将水管横到路上,骑车人路过时被摔伤。7月1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令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962元。
经审理查明,由于天气干旱,3月2日,夏邑县郭庄乡农民王某进行浇麦,由于灌溉井在路南,王某的地在路北,王某将水管横穿马路而过,为了防止水管被过往车辆压坏,在水管两侧各绑缚了一根木棍。当日下午,本村村民马某骑车至此,由于水管有漏水处,路面积了很多泥水,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小腿腿骨骨折,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18天,花去医疗等费用19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擅自将水管绑缚木棍横在马路上浇麦,导致路面积水湿滑,致原告摔伤,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同时,原告明知马路湿滑仍骑车通行也是造成其摔伤的原因之一,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