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1年7月12日,宁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90后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陵县程楼乡刘古堂村。201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在张弓镇北村“川味王”饭店吃饭时与在此吃饭的白某等人发生争执,经饭店老板劝解双方作罢,酒后被告人刘某又无故挑起事端,并闯进饭店后厨提起菜刀将白某头部砍伤,将李某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白某、李某损伤均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293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