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13日,夏邑县法院孔庄法庭庭外调解一起儿子要求母亲增加抚养费的案件,由母亲毛某每年支付儿子张某抚养费2400元,直至儿子张某18周岁止。
2010年9月,原告张某的父母亲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教育,母亲毛某不负担抚养费。现原告张某患有肾病,原告的父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原告的生活开支,原告要求被告毛某承担抚养费每年2400元至原告张某成年。
孔庄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多次到当事人家中与当事人交谈,并利用典型案例向双方讲解,最终双方庭前自愿达成协议,由母亲毛某每年支付原告张某抚养费2400元,直至张某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