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双方本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送彩礼以示诚意,既然双方因产生分歧而解除婚约关系,理应返回给对方所付的彩礼,被告周某、周某某因拒返彩礼被告上法庭。7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周某某返还原告赵某婚约财产7000元。
2008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订婚,后经媒人下帖,原告转给被告彩礼11000元,还有衣物、礼品等,被告周某回礼200元,订婚后,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矛盾,以至解除婚约,原告为追索彩礼诉至本院。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依附婚约的成立而成立的,婚约一旦解除,彩礼理应返还,且订婚约收受彩礼是农村陋习,与国家法律提昌移风易俗新事新办的社会主义文明风尚相违背。该纠纷的产生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周某认为因原告赵某的原因,造成被告经济、精神损失,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