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14日,夏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在夏邑县李集镇郭庄街郭庄至高庄路上行走,被告彭某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自西向东行驶,双方相遇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伤后住院治疗,累计花去医疗费54418.50元。其伤后经鉴定,右上肢损伤为10级伤残,胸部损伤为10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8级伤残。彭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与在同一路上步行的王某相遇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受害人王某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先由彭某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最低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按其在本次道路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